「今日爆料」网信办新规定建立新闻信息评论先审核后公开制度。

 admin   2024-05-04 22:08   14 人阅读  0 条评论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规定》。新《规定》将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旨在加强互联网评论服务规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评论服务健康发展。


《互联网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评论链接信息秩序、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评论服务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题,需要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变化。新《规定》共16条,重点明确了发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发帖评论管理职责以及发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公众号创建、运营者必须遵守的相关要求。


新《规定》明确,评论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使用条款规范对评论服务用户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管理。


新《规定》要求公众账号创建者和运营者加强对账号帖子和评论信息的审查和管理,迅速发现帖子和评论链接中包含的违法有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


新《规定》强调,公众号创建者和运营者可以按照使用条款向帖子和评论服务提供商申请管理帖子和评论区的权限。发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的创建和运营者发帖评论的管理进行信用评价,设置合理的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互联网发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规范互联网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互联网用户账户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评论服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发表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以及其他具有舆情归因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网站,为用户提供发布文字、符号、表情、照片、音频等服务的含义。。视频和其他信息。


第三条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国家评委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四条发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履行发帖评论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并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后台实名、前端随机”的原则,基于用户手机号码、居民户口号码、综合社会信用码等的实名信息认证不能用于实名认证。本服务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发帖、评论服务。


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合法、必要、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定,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和处理方式。指定个人信息的类型。我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所处理的信息、保留期限和其他事项征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闻信息评论服务提供者必须建立新闻信息发布前的初审制度。


提供攻击性评论服务的人必须在同一和页面上提供相应的静态版本的信息内容。


建立健全帖子评论审核管理、实时检查、应急响应、举报受理等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快速发现和处理违法有害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创新评论管理方式,开发利用评论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提高违法有害信息处理能力,快速发现评论服务中的安全漏洞等风险因素,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告。网络空间部。


建立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稿编辑团队,加强审稿审稿培训,提升审稿编辑人员专业水平。


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和支持。


第五条具有舆情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评论服务提供者推出与网络评论相关的新产品、新应用或者新功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六条评论服务提供者必须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评论的服务和管理内容,明确双方发表评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告知义务,开展文明在线教育。公众账号创建者、运营者对帖子、评论的管理权利和相应责任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督促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本使用条款规范对发帖、评论服务用户和公众账号创建、运营的管理。评论服务用户发布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警告通报措施、拒绝发布、删除信息、账户功能、暂停账户更新、关闭账户、禁止再发等措施。-登记。对于不履行注意义务、评论链接显示违法有害信息的公众账号创建者、运营者,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承包并保存相关记录。根据本协议,我们将保存您收到警告通知的记录、删除您的信息、暂停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评论区、账户功能、暂停账户更新、关闭您的账户、禁止重新、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采取其他拆除行动。


第八条发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建立用户分类管理制度,对用户的发帖、评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和功能,对失信用户予以严重列入黑名单和发帖行为。停了下来。我们为黑名单中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他们通过重新账户的方式使用评论服务。


第九条评论服务用户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


第十条公众账号创建者、运营者必须加强对账号帖子、评论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及时发现帖子、评论链接中含有的违法有害信息,并采取举报、销毁等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公众账号创建者、运营者可以按照本使用条款向评论服务提供者申请举报、隐藏、删除、主动关闭账号评论区等管理权限。发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公众账号的创建和运营者发帖/评论的管理进行信用评估,根据公众账号的话题性质和信用等级合理设置管理权限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评估。


第十二条评论服务提供者、评论服务使用者、公众账号创建、运营者不得以发布、删除、推荐评论信息、利用软件、聘请商业组织、人员传播信息等方式干预评论。呈现评论信息的方法如下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者公共利益、谋取非法利益、恶意扰乱评论秩序、误导舆论的内容。


第十三条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评论服务用户的评论和异议制度,及时接收和处理与评论有关的投诉。并上诉。


评论服务用户对处理后的评论信息有异议的,有权向评论服务提供者投诉,评论服务提供者将按照本使用条款进行确认和处理。


任何机构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举报。网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必须立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评论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网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7年8月25日公布的《互联网评论服务运营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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